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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核准办理指南 (委托深圳)

2018-08-16 16:36:59

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核准办理指南 (委托深圳)

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核准

主办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八、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还需符合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企业

工商注册所在地是深圳市的企业。

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可选择在省厅申报或者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选定之后不得更改。

二、审批范围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和延续(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乙级资质以外)。

三、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四)《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

(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十)《广东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开始启用“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的通知》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十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粤建许〔2015〕263号)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办事流程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和延续(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以外)的申请程序

(一)网上上传材料。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申请表。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

(二)网上递交申请。网上预申请通过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三)领取办理结果。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作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规定进行提出陈述申请。未提出陈述的申请,将在公示期满后制作相关文书。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交资质证书)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报材料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和延续

(一)新申请资质,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彩色扫描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5.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彩色扫描件、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6.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9.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10.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二)申请资质升级,需上传下列材料

1.第(一)条规定的材料。

2.企业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三)申请资质增项,需上传下列材料

1.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材料。

2.企业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3.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8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四)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的,需上传以下材料

1.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

3.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彩色扫描件。

(五)申请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的,请参阅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事指南。

(六)申请资质延续,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上报彩色扫描件),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7. 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资质电子化申报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彩色扫描件(从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加盖企业公章,最后以彩色扫描件上传)。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和填表说明

2018-04-2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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